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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与河北叁零壹玖洲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6061号
本院2021年6月15日对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与被告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叁零壹玖洲鑫源农产品有限公司、胡功林、张娟、洪天顺、赵小建、张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6061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尾部落款“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更正为“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 判 长  刘虎成
人民陪审员  宋 军
人民陪审员  孟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家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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