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泰湘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1664号
原告:湖北泰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33-34-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882415255。
法定代表人:彭正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富珍,该公司销售部门经理。
被告: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8966K。
诉讼代表人:朱致衡,公司监事。
原告湖北泰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3日向原告湖北泰湘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湖北泰湘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泰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计876元。
审 判 长  胡又林
审 判 员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