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02执恢1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执行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8966K。
法定代表人:***(与上为同一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首次执行立案时间2017年2月16日,恢复执行时间2018年7月17日,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94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对该案件在审理诉讼保全期间(2016年9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329-24号,建筑面积248.89平方米房屋进行处置。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436600元。2017年9月8日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经拍卖在2017年10月24日,买受人李成勇以1006000元竞买成交。由于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权,故此1006000元拍卖款按抵押优先全部给付抵押权人陈玉娥、胡晓霞、徐凯玲、俞似卓、赵常娥,上述抵押权人也放弃后续利息,结清房屋抵押借款案件。处置此武汉路329-24号房产,申请执行人***案是首封案件,预交的诉讼费、评估费等25783元,于2019年11月6日从1006000元拍卖款中提取,已返还给***。
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黄石人事局对面的办公楼(地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铺;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1铺)已抵押给银行。在处置当中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抵押权目前还未实现。对被执行人***在浠水××(××)××单元××街××房产,现另案申请执行人曾国英案首封,现处于变卖当中,上述房产本案已作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2018年7月18日本院另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回款20628元,本院即时转交给了申请执行人***。武汉路329-24号房产房屋内物品处置款项12230元,本院即时转交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据公安部门核查,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10月13日死亡。2020年4月28日本院将案件的全部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院终本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4671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94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雷刚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