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民终6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高农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贤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朱永芹。
原审被告: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志刚
审 判 员 乐 莉
审 判 员 南又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琪
书 记 员 彭柏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