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初1207号
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龙湾科技加速器A区5号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镇苍马西街。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6170元及违约金,庭审前变更为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6日、7月25日、8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三份。内容为:购买原告箱式变电站,合同价款分别为154000、30000、55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76170元款项至今未付。另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3%的违约金。2019年6月10日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因此,被告应对剩余货款承担支付责任。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