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初1091号
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湾科技加速器A区5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572893385W。
法定代表人:张宗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郯城县人民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或调解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392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内容为:被告购买原告进线柜、电容柜、控制箱等产品,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61000元,交货调试正常付清全款。原告依约定完成产品交货及调试工作,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25392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成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山东恒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