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龙湾科技加速器A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宗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八一路交汇富贵嘉园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尚美汝,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5272.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传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