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2787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3号楼1-12层。
负责人韩保林,行长。
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管寨村南头路西。
被执行人河南盛宝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新区西关汽车站东邻。
被执行人鄢陵县颐林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坊乡府前路。
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管寨村南头路西。
被执行人鄢陵县港龙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路西。
被执行人郑强辉,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苏春芬,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鄢陵县。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申请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宝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颐林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港龙花木有限公司、郑强辉、苏春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47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宝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颐林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港龙花木有限公司、郑强辉、苏春芬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提起第一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网络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有公积金信息;6.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综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507382.45元,被执行人应该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4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