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28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3号楼1-12层。
负责人韩保林,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新区西关汽车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郑静辉。
被执行人鄢陵县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柏梁镇官寨村南头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强辉。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申请执行鄢陵县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2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鄢陵县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鄢陵县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相关文书邮寄给被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鄢陵县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鄢陵县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鄢陵县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0年10月1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永鸿
审 判 员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执 行 员 张豪男
书记员(代) 孙自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