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27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3号楼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38965K。
负责人韩保林,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新区西关汽车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郑静辉。
被执行人鄢陵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官寨村南头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强辉。
被执行人鄢陵县颐林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坊乡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谷林波。
被执行人鄢陵县港龙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贾伟伟。
被执行人郑静辉,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景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颐林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港龙花木有限公司、郑静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1273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0年8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七、2020年10月1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