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2861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昊。
被申请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中段富升新城A栋2#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吴洪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以人民币95万元为限)。申请人***并已向本院其所有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70801046020190000126,责任限额为95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以人民币9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炎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