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赣073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7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