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中段富升新城A栋2#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原为***,于2017年5月10日变更为被申请人***父亲***)。
熊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仲裁委员会***(2017)第36号裁决书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少量存款、无车辆、股权、房产、公积金等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并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0月26日尚未执行到位执行50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