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2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中段富升新城A栋2#3#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443908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是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赣07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以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其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有关财产登记机关分别对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车、住房公积金、工商股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名下有房产,我院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动车、工商股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截止2019年6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0万元及(逾期)利息。
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