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548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第三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中段富升新城A栋2#3#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443908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群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喻红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瑶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