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财保4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与欢坨路交口东侧26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30515XM
法定代表人:李淑庆,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MA07UT0L8J
负责人:杨立晨。
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37372984K
法定代表人:杨国民,职务执行董事。
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唐山农商银行丰润刘家营支行的账号为37×××74、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润林荫路分理处的账号为13×××56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煜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