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523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申请人:***,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树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国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李志霞,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霞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霞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