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188号
原告: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开发区天秀道18号院内的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秦灯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保国,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吕文武,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负责人:杨立晨。
被告:**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树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国民,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煜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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