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2执异32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5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树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国民。
委托代理人:王玉倩、孙婧钰,河北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森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临津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李满。
被执行人:李满,女,195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森泽商贸有限公司、李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主张本院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于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秋
审判员 周 欣
审判员 樊绫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