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355号 申请人: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村敬老院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树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人民币123223.9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23223.94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3223.9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36.12元,由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