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355号之一
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村敬老院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树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辰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辰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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