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355号之二
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村敬老院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树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辰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与**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辰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7元,由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