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355号之二 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村敬老院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树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辰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与**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辰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7元,由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