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3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村敬老院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林荫路北大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冀0207民初33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223.94元。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市欣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3223.9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36.12元,由迁安市赫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