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与祁某、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4民初2632号
原告:临洮县交通运输局,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城投公司综合楼9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4270139374689。
法定代表人:黎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系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302212877N,住所地***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B602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洮县交通运输局诉被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临洮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临洮县交通运输局以被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额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洮县交通运输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6元,减半收取计3108元,由临洮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员 赵进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