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立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310号
原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B602室。
法定代表人:袁夏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烨,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R2区2栋1单元15层20号[小车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启刚。
原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