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6826号
原告:**,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亮,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陆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天亮、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90元,减半收取计9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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