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617号
申请执行人:***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B602室。
法定代表人:袁夏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忠山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7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48272.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76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899155.1元(其中案款4848272.1元、执行费50883.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伏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