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窑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新鸿基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等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8民初277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发生于合同关系成立之前,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一审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存在逻辑错误。本案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但一审法院又以侵权责任确定管辖超出被上诉人的上诉范围,请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诉请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合同尚未成立,亦未实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能以接收货币一方来确定管辖,且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不属侵权行为责任纠纷项下的案由,亦不宜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依据。 上诉人安徽万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8民初27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