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亿鑫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1810号
原告: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舍镇华昌路新鸿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春,临洮县太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亿鑫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亿鑫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