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6民初27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孙振京,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