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96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627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京,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新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新邻里社区福寿东街3951号赋海仁居小区13号商住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尹光勋,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