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96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627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京,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新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新邻里社区福寿东街3951号赋海仁居小区13号商住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尹光勋,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