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42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965598327。

法定代表人:孙振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嘉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新邻里社区福寿东街**赋海仁居小区**商住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D415N95。

法定代表人:尹光勋,执行董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做出(2021)鲁0305财保42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查封财产超过申请人要求的查封标底,需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嘉控股有限公司建设银行3XXX3、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9XXX1、6XXX9、潍坊银行8XXX5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嘉控股有限公司建设银行3XXX3、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9XXX1、6XXX9、潍坊银行8XXX5账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嘉控股有限公司建设银行3XXX3、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9XXX1、6XXX9、潍坊银行8XXX5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国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