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423号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965598327。
法定代表人:孙振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嘉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新邻里社区福寿东街**赋海仁居小区**商住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D415N95。
法定代表人:尹光勋,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边国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