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316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965598327。
法定代表人:孙振京,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嘉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新邻里社区福寿东街**赋海仁居小区**商住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D415N95。
法定代表人:尹光勋,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新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嘉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