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龙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1426号
原告河北龙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路南区万达广场8-1-1303,联系方式:031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滦南县奔城松鹤大街西段,联系方式:031X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高新区火炬路118号,联系方式:031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河北龙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100.0元,由原告河北龙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