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2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火炬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轩宗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南县奔城松鹤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景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认定诉争工程项下劳务费的证据由被申请人单方制作、呈交,无申请人的确认。原审判决数额有误,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中有多处应予核减,行车道项下应核减18857元,人行便道项下应核减195152.06元。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已查明涉案工程于2009年9月完工且经申请人组织验收合格,依涉案合同约定应予决算。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工程完工决算书、工程进度款申请单、工程进度款拨付单、阶段工程验收单系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被申请人所提交上述证据应予采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图纸不能证明其有关核减的主张,且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污染、水电费问题,均不能成为其不支付涉案劳务费的理由。综上,**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晓玉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