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丽丽,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松鹤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景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两审判决据以认定工程总价款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瑕疵,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争议事实的关键证据,存在事实及法律错误。存在工程量超被申请人自认诉请10000多立方米,错误计算人工费,鉴定意见书所涉洽商第4向已经明确勾除红线内开挖部分,鉴定意见对照明清单,无端增加费用等错误。鉴定结论严格脱离事实依据,应予扣除。两审法院程序严重错误。原告方诉请的延迟利息于法无据,被告方享有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且在原告履行义务前,被告有权拒绝给付工程款项。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鉴定费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原审法院经审查并经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后对外委托鉴定。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经合法委托唐山天顺工程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程序合法。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的,原审法院已通知相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对该鉴定意见书作出了相应解释。由此,原审对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经审查,原审程序正当,并无违法之处。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牛世红
审判员 袁江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