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1497号
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唐通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世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于田静,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松鹤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4元,减半收取3632元,由原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