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3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慧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慧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00.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