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668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7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申烨,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陈真,男,1993年11月12日生,住洪泽县。
被告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天空之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真。
原告***被告***、陈真、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周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陶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