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8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大泉沟镇。
法定代表人:毛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月24日以自愿按原判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立军
代理审判员  林 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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