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6民初113号
原告:吾布力***买**,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北八路21号114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该公司职工。
原告吾布力***买**与被告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吾布力***买**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吾布力***买**的撤诉理由成立,现原告吾布力***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吾布力***买**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5.65元,因原告吾布力***买**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吾布力***买**负担。
审 判 长 尹业红
审 判 员 布威海丽且姆阿卜力孜
人民 陪 审员 胡忠义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