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民终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郭东俊,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八路21号114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系该公司综合科科长。
原审被告:冯朝辉,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西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朝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8月7日至2022年12月11日本案因疫情原因扣除审限126日。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管仁石
审 判 员 杨书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矫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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