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5164号
原告:***,女,194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湖金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3494X9。
法定代表人:**中。
本院在审理***与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平湖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