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欣环龙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03财保19号
申请人: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火药库沟业务展销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48563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欣环龙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168室。(主要办事机构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1906室)
法定代表人:常晓曦,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295786N。
申请人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120万元债权。申请人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欣环龙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120万元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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