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鑫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8民初35号
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火药库沟业务展销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承德市鑫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承德市双桥区火药库沟业务展销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鑫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2月27日,被告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申请借款人民币34520000.00元,被告承德市鑫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6日,贷款种类为农村企业贷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85%,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同时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现被告经营状况恶化,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5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罚息,由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912400元;其中本金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合计人民币35432400.00元。由被告承德市鑫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被告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照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但庭前被告已与原告方协商一致,原告方不再主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故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
被告承德市鑫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45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罚息。
二、被告承德市鑫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81.00元,由被告承德市鑫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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