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执异544号 异议人: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异议人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对被执行人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1号,面积42614.14平方米的房屋拍卖款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主要理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2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异议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上述房产已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异议人系合法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异议人有权利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拍卖款。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仲裁委员会(2016)沈仲裁字第16043号裁决书,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辽01执723号。后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辽01执恢12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1)辽01执恢122号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路××号的210套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前提是针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执行异议程序无法直接创设具体的执行实施行为。本案中,异议人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案涉房屋拍卖款项参与分配的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