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左某与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8民初269号 原告:左某,1976年4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李某,1973年5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辽宁绿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以需与对方进行结账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为39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