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4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林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洪河社区上城小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95211264T(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毓秀家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7561781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林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508993.0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金寨县毓秀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徽林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4民初2204号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章大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