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3024号
申请人:***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金寨县梅山镇洪河社区上城小区10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524095211264T。
法定代表人:孙学林,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华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老大街一选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0MA2MQMQ67R。
法定代表人:方文玮,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2执3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