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林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华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3024号

申请人:***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金寨县梅山镇洪河社区上城小区10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524095211264T。

法定代表人:孙学林,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华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老大街一选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0MA2MQMQ67R。

法定代表人:方文玮,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2执3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